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撤职案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