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六条有效撤职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