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由领衔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