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二条有效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单独开展的专题调研,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形成的专题调研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相关程序按照监督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