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监督工作计划的调整,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