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研。

组织视察和专题调研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