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条有效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监督工作的议题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监督议题的建议进行汇总,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