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监督工作的议题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监督议题的建议进行汇总,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