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监督议题。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