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