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换届后的六个月内编制地方立法规划,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合理确定地方立法项目。

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