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优惠服务。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