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照规定予以补贴。退役军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采取推荐就业、提供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促进就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