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移交接收与退役安置第十七条有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