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移交接收与退役安置第十八条有效对以转业和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残疾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安排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岗位,保障其享受有关待遇。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妥善解决其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