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以转业和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残疾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安排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岗位,保障其享受有关待遇。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妥善解决其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