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以及符合条件的随调家属的安置岗位计划,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编制。

安置岗位计划应当明确接收安置单位名称、岗位性质和数量,岗位数量应当保障退役军人的选岗需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