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