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二)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属的人民政府处理;(三)跨行政区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