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林权发生变更或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以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