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属的人民政府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