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应当经协同各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联合开展协同立法项目立项论证、调研起草、草案修改和法规通过后的新闻发布、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