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起草、修改法律关系复杂、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