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