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