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两年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