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