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