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