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该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