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