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协商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经进一步论证,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规定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协商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有关重大问题的说明和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规定的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难以协商一致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