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重要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