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
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征求有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和立法协商等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当征求有关专家、部门和相关领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并将论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