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