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