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