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