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