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