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修正草案和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