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修正草案和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