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