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