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立法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