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