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