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研读讨论,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研读讨论等活动,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