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文本格式和数量要求,一并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提出地方性法规修订案或者修正案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主要内容,以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案所附参阅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主要依据;
(二)拟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和理由;
(三)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结果的依据和理由;
(四)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结果的依据和理由;
(五)其他参阅资料。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