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以及行政相对人代表的意见。
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重要事项的,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开展论证咨询,并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时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