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通过听取报告、座谈、实地走访、网络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开展调研论证。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起草单位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调研论证活动。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参加调研和论证,了解起草情况,把握主要制度设计;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要求参与配合,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书面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等起草单位、提案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后再提请审议。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