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根据工作需要,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可以成立立法工作专班。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等相关事宜由主任会议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