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六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有关组织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其他单位、个人提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说明立法必要性、立法的主旨等。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