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立法规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中的审议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草案报送时间和提请审议时间。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论证的单位。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