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法规立项申请、立法项目建议组织立项论证,并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国家立法情况以及代表议案、建议等进行调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